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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务公司之前发工资少部分发卡里,又要扣除当月的部分工资去补缴税务?

发布时间:2026-07-11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结合您的问题,我们引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的相关条款,为上述结论提供法律依据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三条(2015年修正)规定:“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、变造、隐匿、擅自销毁帐簿、记帐凭证等手段,不缴或者少缴已扣、已收税款的,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、滞纳金,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 劳务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,有义务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。其通过现金发放工资未缴税的行为属于偷税,责任应由公司承担。公司无权将补缴税款的责任转嫁给员工,扣除当月工资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,属于违法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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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您提出的劳务公司发工资少部分发卡、大部分发现金且未缴税,现在要扣除当月部分工资补缴税务是否合理的问题,我们先给出最直接的结论。
这种做法不合理。
1. 若劳务公司未依法为员工代扣代缴个税,其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应由公司自行承担,无权转嫁给员工。
2. 若员工已知晓公司以现金方式逃税仍配合,可能需补缴个人应缴部分,但公司扣除当月工资补缴的方式需符合法律规定,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。
3. 若公司未提前告知扣除工资补缴税务的原因及金额,单方面扣除工资可能构成克扣工资,属于违法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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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劳务公司扣除工资补缴税务的问题,我们分析了可能影响处理结果的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。
1. 员工自愿配合公司逃税:若员工明知公司通过现金发放工资未缴税仍接受,可能需承担补缴个人应缴个税的责任,但公司扣除工资的方式仍需合法。例如,员工与公司签订协议同意现金发放工资且不缴纳个税,税务部门查处后,员工需补缴个人应缴部分,但公司仍需承担罚款责任。
2. 公司已补缴税款并取得税务部门谅解:若公司在被举报前已主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,税务部门可能减轻或免除罚款,此时公司扣除工资的行为可能因已履行义务而被纠正。例如,公司在员工举报前补缴了所有税款,税务部门未进行罚款,公司可能返还扣除的工资。
3. 员工与公司达成和解协议:若员工与公司协商一致,公司返还扣除的工资并承诺依法缴税,员工可撤回举报,此时处理结果以和解协议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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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劳务公司扣除工资补缴税务的问题,我们分析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点,并举例说明。
1. 公司偷税行为被税务部门查处的风险:若劳务公司长期通过现金发放工资未缴税,税务部门可能对其进行稽查,除补缴税款外,还需缴纳滞纳金和罚款,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。例如,某劳务公司通过现金发放工资逃避个税10万元,被税务部门查处后,补缴税款并缴纳5万元罚款。
2. 员工社保权益受损的风险:公司未依法缴纳个税,可能同时未缴纳社保,导致员工无法享受社保待遇。例如,员工因公司未缴纳社保,在生病住院时无法报销医疗费用,造成经济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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